案例1:
深圳市网民王某出于好奇心理,下载转发三部血腥、暴力的恐怖主义视频,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王某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2:
深圳市网民伊某在QQ空间上传多张宣扬暴力恐怖思想图片。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伊某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实名登记
案例1:
2016年7月,深圳警方联合相关部门在侦查一起偷渡案件过程中发现,深圳港 X 招待所违反实名登记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经调查证实,该招待所曾多次不按规定检查登记旅客信息,且不及时整改。深圳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场所主要负责人路某处以 1000 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
案例2:
2017年9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新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水疗娱乐会所没有按照规定实名登记、准确上传留宿人员信息,该场所曾在当年6月份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龙华分局已对其依法警告和责令限期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龙华分局对该会所处以10万元罚款,对场所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分别处以1500元、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流寄递
案例1:
2017年3月,深圳某快递公司未执行100%先验视后封箱、100%寄递实名制、100%X光机安检制度,致使藏匿危险违禁品枪支、铅弹的包裹顺利流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深圳市反恐办将该案件移交给快递主管部门,由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法人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17年8月,深圳某物流公司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更名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物流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