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开办餐饮店”主题事项审查手册
一、“开办餐饮店”主题事项清单
1.设置户外招牌设施
二、审查标准
(一)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1.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申请主体须符合场景范围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1.“一件事一次办”线上专栏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要求,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在昆明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开通“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包含药店、饭店、超市、小餐饮、便利店、母婴用品店6个行业,可在线上一次提交身份信息等有关资料,一次性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确保企业可以合法持证经营。因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非行政许可事项,在“一件事一次办”专栏里,仅需阅知《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须知》,了解掌握办理所需材料和流程即可,线上无须提供任何资料。
2.线下办理
通过“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取得“行业综合许可证”的药店、饭店、超市、小餐饮、便利店、母婴用品店6个行业及其他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如需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线下办理:
(1)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设置地点地理位置图、场地使用权属证明、门面现状图、设置效果图、规划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共计7个方面的资料;
(2)领取《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告知书》,告知书共分两联,含提示设置要求和违法处理等,以避免违反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设置。第二联为回执单,为存档查阅,利于管理;
(3)签订《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承诺书》。
(4)事前指导服务,事中事后监管。
(三)受理环节职责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2.申请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或纸质材料是否与对外公示材料清单目录一致;
4.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三、申请要件审查要点
(一)必要材料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前,设置人或者经营者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对设置工作进行指导,提高设置效率,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A4纸彩色复印件)。
2、设置地点地理位置图(地图截屏或用线条绘制出门面所处街道位置,复印件)。
3、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1)自有产权: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2)非自有产权: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业主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3)共有产权:提供共有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场地使用权的其他证明;
(4)涉及多个业主有业主委员会的,提供业主委员会制授权书;无业主委员会的,提供物管有关权属证明,证明内必须注明该场地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5)经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有偿方式取得设施设置经营权的有效证件。
4、门面现状图(A4纸彩色打印,要求相邻两侧铺面一同摄入)。
5、设置效果图(A4纸彩色打印,要求相邻两侧铺面一同摄入,如有行道树遮挡,可侧向取景。含规格尺寸、设置数量、设置面积、所用材料)。
6、在历史文物保护建筑上设置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7、可能影响交通、绿化、电力等公共设施使用和消防安全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领取告知书
领取《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告知书》。
(三)签订承诺书
凡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承诺书》,并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设置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领取《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告知书》→签订《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承诺书》→依法依规设置。
(五)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户外广告管理科室联系方式
五华区:0871-64159997 盘龙区:0871-63102009
官渡区:0871-67166903 西山区:0871-68183960
呈贡区:0871-67410079 东川区:0871-62124544
晋宁区:0871-67800002 安宁市:0871-68683398
富民县:0871-68816557 宜良县:0871-67598488
嵩明县:0871-67920905 石林县:0871-67786995
禄劝县:0871-68917976 寻甸县:0871-62656677
滇中新区:0871-67336331 高新区:0871-68155675
经开区:0871-67263674 滇池度假区:0871-64983390
阳宗海风景区:0871-64877905 磨憨—磨丁合作区:0691-8815348
(六)相关文件:
编号: 县(区)城管招字第000001号 第一联
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告知书
一、户外招牌设施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商品品牌名称等内容。
二、临街商铺的户外招牌设施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或者门楣上方,上下沿口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并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同一建(构)筑物临街商铺户外招牌设施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
三、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设置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协调、美观、安全;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不得设置楼顶标识,可以在外立面上设置镶嵌式标识,但应当在规划审批图中预留位置。
四、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境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得使用高耗能、劣质材料。
五、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尺度、形式、风格应与建(构)筑物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定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数量、用材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六、户外招牌设施不得多层、重叠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幢建(构)筑物的,可在建(构)筑物控制红线内的入口处统一设置指示牌。
七、禁止设置情形:
(一)附属式
1.不得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
2.底层有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个数;
3.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宽度不得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
4.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得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5.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2米,高度不得大于9米。
(二)独立式
1.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2.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得小于4米,场地宽度小于5米的区域不得设置;
3.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最大宽度不得超过1.5米,最大高度不得超过下表数值:
设置场地宽度(米) | 招牌最大高度(米) |
5≤W1≤10 | 3 |
10<W1≤20 | 5 |
W1>20 | 10 |
注:W1指场地最小宽度。
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高度和宽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数值:
设置场地宽度(米) | 招牌最大高度(米) | 招牌最大宽度(米) |
15≤W2≤20 | 1.5 | 5 |
W2>20 | 2 | 8 |
注:W2指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宽度。
八、设置安装的户外招牌设施保持牌面整洁、照明设施完好,不空置、不缺字,如有空置、残缺破损、粗制滥造、陈旧脱色、照明设施损坏,应立即补充画面、翻新更换或拆除。
九、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间如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整治或街景整治需要拆除或整改的,管理责任人无条件配合。
十、若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要求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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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单 第二联
告知书编号: 县(区)城管招字第000001号
领取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
领取地址 | |||
注:此回执单仅用于存档。 |
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承诺书
县(区)城市管理局:
我是XX企业法定代表人XX,身份证号****,拟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为确保设置安全美观,我承诺做到: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告知书》明确的具体要求设置。
二、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如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三、设置完成后,确保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保养,杜绝安全隐患,保障使用安全;发生安全事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四、主动配合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如遇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本招牌设施的,配合无条件拆除。
五、上述承诺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管理责任人和属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