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门店牌匾管理的通知》(云建执函〔2020〕16号)要求,现将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规范定义、名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明确分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本通知专指户外招牌设施为统一规范名称。定义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不得再称为“店招店牌或门店牌匾”。
二、 取消行政审批,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管理
(一)依据
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门店牌匾管理的通知》(云建执函〔2020〕16号),明确要求“除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要求需要审批的,一律取消事前审批”。
2.2023年7月1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请示的意见》明确,户外招牌设施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事项。同时,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也未在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之列。因此,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行政许可。
(二)告知承诺
1.“一件事一次办”线上专栏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要求,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在昆明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开通“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包含药店、饭店、超市、小餐饮、便利店、母婴用品店6个行业,可在线上一次提交身份信息等有关资料,一次性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确保企业可以合法持证经营。因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非行政许可事项,在“一件事一次办”专栏里,仅需阅知《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须知》(附件1),了解掌握办理所需材料和流程即可,线上无须提供任何资料。
2.线下办理
通过“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取得“行业综合许可证”的药店、饭店、超市、小餐饮、便利店、母婴用品店6个行业及其他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如需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线下办理:
(1)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清单见附件2),包括营业执照正本、设置地点地理位置图、场地使用权属证明、门面现状图、设置效果图、规划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共计7个方面的资料;
(2)领取《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告知书》(附件3),告知书共分两联,含提示设置要求和违法处理等,以避免违反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设置。第二联为回执单,为存档查阅,利于管理;
(3)签订《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承诺书》(附件4)。
三、 事前指导服务,事中事后监管
(一)做好事前指导服务工作
1.审核资料
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取有关资料后,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符合的应当受理。
2.现场指导核查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供材料与现场一致并符合设置要求的,发放告知书,指导填写好回执单,签订承诺书。现场指导依法依规、高效及时设置户外招牌设施。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定期巡查检查
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对属地区内户外招牌设施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准;对未按程序办理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符合设置要求的加强安全管理;不符合设置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2.开展重点整治
针对违法违规多层设置、重叠设置的电子条屏或其他户外招牌设施,因其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风险、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等突出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整治、逐步拆除。
(三)定期上报情况
开展全面摸底统计,掌握底数后,每年3月28日、6月28日、9月28日、12月28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局(局广告处)上报季度总数变化情况。
附件:
1.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须知
2.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所需提供有关资料
3.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告知书
4.昆明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承诺书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