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8日至5月19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对《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3份意见。经研究修改,现将意见归纳为八个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部门职责问题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新生事物,在昆明发展迅速,各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政策相对空白,所以职能职责的划定相对滞后。此次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理清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因此,采纳群众意见,依据上位法规文件并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在《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详细对各部门职能职责作出了具体划定。
二、关于合理规范调整运营区域问题
《管理办法》设定了职能部门结合城市交通负责规范调整运营区域,并应用电子围栏技术,规范企业运营。修改为:《管理办法》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依法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区域。”
三、关于控制好投放总量和车辆投放比例问题
《管理办法》设定了职能部门负责控制车辆投放总量和投放比例,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管理办法》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公众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公共交通供给水平差异性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确定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以及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配置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四、关于增设停放点、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清理的问题
(一)关于增设停放点
《管理办法》设定了职能部门负责停放点的划定,并明确了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根据县(市)区公众交通需求实际予以规范调整。
《管理办法》第八条:“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商务、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配合。”同时明确:“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等在其管理范围内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临时停放点。”
(二)关于停放秩序管理
《管理办法》关于车辆的停放秩序,对政府、企业、用户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车辆投放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经营者根据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停放点进行投放。经营者应当在停放点停放车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投放”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车辆停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停放在划定的车辆停放点位内,车头朝向一致;(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而且明确:“经营者应当运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在客户端内显示允许停放区域、入栏管理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用户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三)关于乱停车辆清理的问题
《管理办法》关于车辆清理,明确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车辆违规停放、车辆残件随意堆放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以及车辆及其残件对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造成阻碍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
五、关于车辆精准定位、配备头盔的问题
制定《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因此在《管理办法》内容里明确了企业在骑行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的信息管理应当满足下列数据管理要求:(二)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车辆定位精确。”以及第十六条“为确保用户安全,投放车辆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符合下列要求:(六)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
六、关于购买保险的问题
关于保险问题,已明确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开展运营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积极协助进行办理”以及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有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七、关于保持车身整洁,清除小广告的问题
车身整洁是保障良好市容秩序的一个方面。关于小广告问题,已明确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为确保用户安全,投放车辆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符合下列要求:(四)车身整洁,可以设置公益广告,不得设置商业广告”以及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日常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定期做好车辆清洁,及时清除违规设置的广告。”
八、关于规范骑行的问题
结合《管理办法》对骑行的要求,在第二十四条引用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处罚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用户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三)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四)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