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政协昆明市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2079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郑金龙、何佳委员:
您们在昆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提高昆明市“无废城市”建设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的建议》提案收悉,已交由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市城市管理局近年来不断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手段和方式。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先后拟制完成《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0〕13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1〕88号)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城管通〔2012〕2号)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将建筑垃圾分类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分别进行资源化利用和综合利用,并明确从制度上加强了管理。
2022年4月,昆明市被生态环境部列为“十四五”时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100个城市之一。为此,昆明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了《昆明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昆政办〔2022〕55号),强调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紧迫性、重要性,设置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等各项指标。
2023年3月24日,市长在《政策动态2023第8期(关于昆明市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思考)》上做出重要批示,根据昆明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置的情况及差距,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提升、处置方式多元化、处置设施完善化以及资源利用充分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必须完善管理机制、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加紧难点突破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等对策建议,做好昆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 办理情况
结合市城市管理局职能职责,针对提案中内容办理如下:
(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等法律法规和“十四五”时期昆明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前已完成意见征求。
《指导意见》以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为主线,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方式,到2025年末,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现状为10%,距离“无废城市”建设20%的目标值还有较大差距。下步工作中,市城市管理局将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选址、立项和审批工作,在项目选址过程中,优先考虑现有弃土消纳场所,指导资源化利用企业安全生产,力争各县(市)区建设1—2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1.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到2025年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和滇中新区分别建成1座(套)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日处理能力达到1万吨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0%。
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积极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优先考虑现有的弃土消纳场所,对减少占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选址应当符合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规模,并按照现行法规和法定规则的管控要求与程序进行。
3.发改、住建、自规、城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快立项、土地、环评、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各县区和开发(度假)区根据本县区和开发(度假)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办法。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配套实施细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配套实施,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链形成,各项工作在《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后,按相关规定、要求,有序开展。一是制定运输、排放处置费用标准、规范市场。按照“谁生产、谁承担处理责任”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定价指导工作,遵循“弥补成本、合理盈利、计量收费、促进减量”要求,促进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市场形成;二是规范设施建设标准,加快资源化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标准,完善处置场所设置许可,探索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运输和生产企业,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三是制定再生产品规范,推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明确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范和要求,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工程中鼓励使用再生产品;四是制定财政激励补贴制度,给予税收优惠。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快立项、土地、环评、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纳入政府相关扶持资金政策范围,对企业实行补贴激励,并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五是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智慧监控。建立并利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再生品信息,同时利用科技手段与联单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掌握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去向等情况,确保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处置全过程规范、有序。
(四)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资源化利用厂的引进和建设工作亟待加强。下阶段,将以拆除性建筑垃圾为重点,实行全市建筑垃圾排放统筹管理,促进资源化处置能力与拆除规模逐步相匹配,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应用。通过综合运用填埋修复、矿山修复、植被恢复、堆山造景、使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等方式,推动在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大量利用经处理后的建筑垃圾,开展建筑垃圾原址消纳试点工作,出台鼓励政策,推动建筑垃圾源头消减示范工程。
1.市生态环境局表示鼓励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配合制定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和服务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2.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处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必须编制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处置计划,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充分依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统筹人力、设备、材料、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源头减量精细化管理体系。
(1)工程渣土合理调配,尽量就地就近利用,多余工程渣土结合矿山修复、植被恢复、覆土复耕等项目综合利用。
(2)工程泥浆经干化后开展泥饼制砖、作为路基填料和加工绿化种植土等方面的综合利用。
(3)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实现资源化利用,通过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和永久设施进行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处置后,生产成为再生产品,并列入推荐使用建筑材料目录,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鼓励使用。
(4)装修垃圾试行资源化利用,逐步完善装修垃圾处置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推广。通过分拣和末端处置设施,对装修垃圾中的可再生利用物、可回收利用物、有毒危险物和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收运、利用、处置。
三、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坚持属地为主,市级监督考核的原则,继续深化落实网格化管理量化考核办法,充分调动辖区积极性,结合本县区和开发(度假)区实际,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与再生产品综合利用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二)积极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招商引资,协调立项、土地、环评、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及信息化管理手段建设工作。
(三)健全完善现有联动执法管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与公安交警、住建、交运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联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工作局面,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管,对严重违法的建设、施工、运输和消纳处置单位给予公开曝光和处罚。
(四)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以及再生产品的宣传工作。
感谢您们对昆明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