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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04111-202311-441938 主题分类: 2023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30 15:26
名 称: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397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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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39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11-3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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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先后到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安宁市等县(市)区开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条例》的历史背景

现行《条例》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2018年、2019年,我市又分别制定《昆明市城市容貌标准》、《昆明市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导则》、《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部配套文件,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细化。《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对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挥了较好的规范、引领和督促作用。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管理等系列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昆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适应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持续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2019年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于2020年制定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套条例实施。

(二)《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据

1.《条例》二十三条历次规定

2015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和2019年《条例》修订后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致。具体内容:“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上位法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内禁止以下行为:(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等公共场所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擅自占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即,上位法规定了罚款下限为300元,不宜修改为100元。”

《条例》与《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处罚最低标准一致。

(三)《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与其他城市比较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提高了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起算点,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按照行政处罚少罚慎用的原则,对比杭州、成都、重庆、广州、上海、江苏等城市的有关规定,《条例》与《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对擅自占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最低标准为300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确实存在行政效率不高、处置力度不大的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对擅自占道经营等行为管理难度较大。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监督执法做“加法”,行政处罚做“减法”

近年以来,昆明市城市管理部门增强服务理念,规范行政执法,在监督执法上做“加法”的同时,在行政处罚上做“减法”。积极落实城市管理领域免罚清单,鼓励柔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住建部倡导的城市管理“721”工作法,即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要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改进工作方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采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柔性执法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了执法活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地摊经济有关政策实施

由于疫情影响,为鼓励各地恢复生产经营,支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都相继出台了“地摊经济”政策。2023年,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动经济回稳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23〕2号)精神,在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升“烟火气”,促进经济回暖,加快恢复和释放消费活力,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联合出台了《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的通知》(昆城管联〔2023〕3号),规范临时商业活动,适度允许商业外摆,打造规模化特色夜市街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三)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之规定

近年以来,中央和省级都相继出台了取消行政处罚、减免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如: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2023年,《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要求列入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减轻、免于处罚,正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确保过罚相当,其中《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行政处罚第十八项“在城市规划内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对《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的规定,明确适用情形,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免于处罚。

(四)降低处罚金额可能带来的影响

降低可以予以罚款的标准,实际上扩大了处罚范围,不符合目前行政处罚中慎罚少罚的宗旨。情节轻微的处罚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管理手段进行管理,以彰显执法温度,而无需动辄罚款。且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对条款所涉摆摊设点等问题,若一罚了之,并不利于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提振消费信心。

三、 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

代表建议有利于基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有利于提高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和打击力度,市城市管理局将汇总对《条例》的修改建议,再形成修改《条例》的调研报告,在下一年度将《条例》列为调研类项目推进立法工作。

(二)强化占道经营清理整治

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整治。一是加强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游商、流动摊贩等。由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落实定人定点值守,及时清理;二是对学校周边、医院附近等场所占道经营加强清理整治,重点整治主城区中小学周边、城区各大医院附近和重要交通节点等上、下班时段出现的流动摊贩。由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巡查执法频次,每天重点时段巡查执法不少于4次,并协调公安部门联动执法,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及普法教育,引导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秩序。

(三)组织开展引摊入市工作

2月22日,市城市管理局联合4部门印发了《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的通知》(昆城管联〔2023〕3号),准确把握管理城市与方便市民、规范市容秩序与助力经济发展的关系,规范临时性商业活动,实施包容审慎管理,有序推进引摊入市,适度允许商业外摆,配合有关部门打造一批有档次、有一定规模、聚集人气的“精品夜市”,拉动夜消费,提升“烟火气”。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实行首违不罚、告知承诺,推行柔性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整合监督的力量,组建“门前三包”巡查组,进行常态化巡查和整治。针对目前实施弹性措施后,临时性商业活动猛增无序的状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

(四)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监督

坚持执法为民,推行“721”工作方法。更多的通过服务管理手段、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做好占道经营的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合法合规经营。

感谢您对昆明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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