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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04111-202311-441933 主题分类: 2023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30 15:23
名 称: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251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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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25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11-3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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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丛静、杨海静、李艾奚、李春燕、罗韬韬、李月英代表:

您们好!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对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的关心。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容市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安排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复审和COP15等重大活动工作要求,以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技术标准》(CJJ/T149-2021)、《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1-2035)等法规规章为准绳,以“美化、净化、治乱、治差”为抓手,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区具体实施,积极有效开展户外广告设施规范整治提升工作。自2015年至今,共计规范整治提升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18154块(条、棵)。通过规范整治提升,进一步维护了城市景观风貌,净化了公众视觉空间,提升了户外广告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情况

(一)户外招牌(店招店牌)的行政许可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门店牌匾管理的通知》(云建执函〔2020〕16号)要求,2020年7月,市城市管理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范门店牌匾的通知》,要求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暂停店招店牌事前审批,实行事前告知承诺制,做好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户外广告(LED、喷绘等大型广告牌)的行政许可

为进一步强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总结前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经验教训,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暂行)》(昆城管通〔2014〕67号),就审批流程、材料审查、现场勘查验收、批后监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问题。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章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四章的规定,2014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申报服务卡》中内容作了细化。共涉及申请书、证明材料、场地使用权属证明、设计方案、规划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其他等8项共计27小项材料。

2. 关于无法提供规划部门的相关意见的问题。《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四章第六条“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在现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和第七条“在历史文物保护建筑上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的规定,所以,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规划部门的意见是必不可少的。

3. 关于审批过程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的问题。《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与申请材料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现场核查与书面材料符合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在本市主要窗口区域、门户节点、重要交通节点、主要景观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许可前,应当组织规划、建(构)筑物美学等相关专家论证、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的规定,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前必须开展的工作。

4. 关于由市、区两级联批的问题。《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与申请材料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现场核查与书面材料符合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件。”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办通〔2019〕73号)第四条第六款“负责主城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许可的审核工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再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件。

5. 关于等待时间较长的问题。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等待时间较长的情况,在实际工作确实存在此类问题。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业主在申报的时候,未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导致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审核材料中会发生反复退件,要求其完善材料。

二是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城市管理局后,市城市管理局在审核中可能存在材料有问题(实际工作中发生个别业主报假材料的情况),造成退件补充材料。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报局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将审议意见反馈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方可许可。

三是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在本市主要窗口区域、门户节点、重要交通节点、主要景观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在许可前,应当组织规划、建(构)筑物美学等相关专家论证、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后,未收到意见,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办公会审议后,视情报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与代表面商时提出的建议

1. 关于有些材料是否可以简化或者容缺,进一步便民利民的问题。目前,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需材料,是根据201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暂行)》(昆城管通〔2014〕67号)要求执行的。其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申报材料服务卡”,是严格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件》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归纳形成的申报材料服务卡。

2. 关于明确二楼及二楼以上店铺的报批要求问题。二楼及二楼以上店招店牌设置有多种形式,一是《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1—2035)第十七条“1 至 5 层,以实际层数为准,最多不超过 5 层,以建筑底层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店招为主)和‘标识’为主”的规定,裙楼1至5层可以设置店招店牌,但必须统一规划设置;二是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六款“店招店牌不得多层、重叠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幢建(构)筑物的,可在建(构)筑物控制红线内的入口处统一设置指示牌。”的规定,如无法保障所有单位设置店招店牌的情况下,可在建(构)筑物控制红线内的入口处统一设置指示牌。

三、 下一步工作

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过程中,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1-2035)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督促指导各区尽快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规划条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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