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临街面新建防盗笼(栏)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质量,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我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在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栏)等有碍市容的设施。
二、 各有关单位和小区物管企业应加强对安装防盗笼(栏)的管理力度,发现擅自在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 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违规安装任何形式外挑式防盗笼(栏)的,分别由城管、规划、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不予办理相关后续审批手续。
四、 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装防盗笼(栏)行为的管理,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
五、 我市主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昆明市规划局
昆明市建设局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二ΟΟ八年三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