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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项不予处罚!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局最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6-01 09:16:15 信息来源:开屏新闻

昆明市盘龙区城市管理局5月26日发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从中获悉,该清单公布了9个事项不予处罚,47个事项从轻处罚,14个事项减轻处罚,4个事项免于行政强制。

其中,不予处罚事项主要包括: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经主管部门发现后立即主动停止行为,没有造成影响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未实际进行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违反《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侵害他人利益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未按期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及时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未实施行为,无违法所得的;擅自预售商品房,未实际销售收取预付款,并积极改正的;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及时按期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等。

从轻处罚事项主要包括: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签订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完成工程建设进度不满5%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工程造价不满1000 万元的;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面积不满10平方米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价值不满5万元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委托合同价款每年不满30万元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不满1万元的;实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规定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满5平方米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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