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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0104111-202301-408058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1-18 15:30
名 称: 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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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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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止和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燃放的良好氛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规定,现将2023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8个主城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仅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可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8个主城区的销售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至2月5日,共计25天。

二、禁止燃放区域

以下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辖区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地铁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园;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

(八)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以及地下通道、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九)红嘴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80米范围内;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

三、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严禁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向人群、车辆、客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禁止从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采

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五)严禁未经批准非法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倡导文明新风,争当文明市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带动共创安全、和谐的节日气氛。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范围内,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号召周边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可向属地公安、应急、消防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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