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公园社会噪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近年来,公园社会噪声一直是困扰周边住户及公园管理的棘手问题。主要突出反映在城区公园,以免费开放公园的市民投诉较多。一些游客聚集在公园中唱歌跳舞,自娱自乐,其中一些游客在娱乐中为展现才艺、抒发情感,大声歌唱,并使用音响及扩音设备产生高分贝的声音,造成了声污染,这些行为严重地干扰了其他游客的游览以及公园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此,我局要求各公园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宣传和巡逻,对上述行为不断进行劝阻制止,但收效甚微。
昆明市园林局与环保、公安等部门认真研究、共同商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昆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公园管理的实际,制定了《昆明市城市公园社会噪声管理规定》。
《规定》共分十三条款。第一至第三条阐述定立《规定》的法律依据;定义了公园、公园社会噪声及污染;规定了公园适用噪声标准;第四条至第六条为规定禁止内容;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款明确监管职责、公民及公园管理部门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款为罚则;第十三条款为实施时间。
《昆明市城市公园噪声管理规定》的几个特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划分标准,本《规定(送审稿)》将公园划定为环境污染功能区划的1类区域。
二、《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喇叭、扩音设备、音响器材;并禁止使用各类乐器等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行为。我们从源头上禁止了上述行为,杜绝了公园主要的噪声污染,能够缓解目前公园内的噪声污染状况,保持公园安宁恬静的环境氛围。
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环保、公安及园林绿化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规定在城市公园内设置并公示噪声污染投诉电话和监督部门。任何个人对公园内产生的噪声污染均有举报、投诉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定》明确了公园管理部门在对噪声污染管理无效的情况下,移交由辖区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等规定。
相关文件链接:https://cgj.km.gov.cn/c/2022-09-02/4501042.shtml